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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药林

从业规范

东方药林经销商营业守则制度
东方药林工作室营业守则
东方药林

从业规范

东方药林经销商营业守则制度
东方药林工作室营业守则

经销商营业守则

第一章 引言

本守则是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本公司营销人员制订的,说明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营销人员与团队之间,营销人员与营销人员之间,营销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本公司营销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由公司和营销人员共同遵守。

第二章 成为经销商

2.1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申请人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公司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或兼职的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的成员。

2.2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加盟注册前,应确认本人已细读本守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承诺遵守;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公司营销人员;

(三)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成为公司营销人员的权利。

第三章 权力与义务

3.1 经销原则

营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

3.2 营销人员权利

营销人员与公司属于平等合作关系,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营销人员依法经销公司产品,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营销人员在规定区域按协议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二)享有以营销人员价购买公司产品的权利;

(三)享有参与公司所组织市场活动和业务会议的权利;

(四)有权依经营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有权向公司举报其他营销人员违反本守则之行为;

(六)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3.3 营销人员义务

(一)有责任保证向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有责任如实向消费者介绍公司产品的功能及品质保证;

(三)有责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各种资源,展开产品销售推广工作;

(四)有责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五)有责任正确传达公司的政策和最新资讯;

(六)有责任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对销售人员的市场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

(七)有责任配合公司维护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不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资料或陈述;

(八)有责任保护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营销人员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营销人员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产品与市场推广

4.1 市场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市场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和声誉;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营销人员的财产权利;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员工、公司市场人员及公司客户的人身权利;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驻外机构、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市场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

(六)不得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一切后果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八)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2 市场管理

(一)不得诱导他人以经营公司业务为名进行借贷;

(二)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三)不得以煽情、隐瞒、夸大等不当手法开展市场活动;

(四)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会议,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营销人员;

(六)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约

(七)不得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营销人员资格。

4.3 营销人员管理

(一)营销人员加入后如有退出需求可向公司营业守则部提出退出申请,营销人员填写“营销人员退书申请书“进行提交,提交之日起退出生效。

(二)营销人员申请退出后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司事业的经营。包括自己/配偶办理加入,参加公司会议,参与市场运营,介绍营销人员加入其他市场等,如有发现公司将以从事市场干扰违规行为,解除与相关营销人员账户的合作。

(三)营销人员退出满足6个月休止期规定后,可向公司申请重新加入,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加入其他市场。

(四)营销人员重新加入后不得拉拢原第一市场营销人员加入第二市场。如有违反将解除与所有第二市场营销人员合作(包括完成休止期营销人员),并对所有参与市场干扰行为的营销人员给予相应守则处罚。

4.4 产品推广的规定

(一)营销人员在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尊重顾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推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二)销售产品的营业场所,须悬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三)在产品销售成交前应正确引导顾客合理订购产品,不得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

(四)严禁营销人员本人或雇佣、指使他人采用阻拦路人沿街兜售叫卖,或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销售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五)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在经销产品时,不得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不得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七)在推广时应严格执行公司产品的统一销售价格,严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低价销售货物,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或擅自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八)严禁通过互联网平台,低价、打折、优惠等方式销售产品;

(九)营销人员应用热情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

4.5 市场推广的规定

(一)营销人员举办相关的市场推广会议,必须向公司报备,超过50人以上的会议必须向当地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报备,严禁不报备私自召开会议;

(二)严禁在会议、活动、销售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不严肃之言行;

(三)营销人员需认真学习、掌握关于公司、产品、商务手册等相关资料;介绍、传播、推广公司时,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在推广中不得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等行为;

(五)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的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

(六)在获得公司授权或批准的培训、会议活动中,申请人全权负责会议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七)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不得就与公司产品、营销模式等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八)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它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本公司的,亦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公司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九)禁止不正当竞争、干扰他人业务、争抢他人市场资源;严禁营销人员推荐、游说或接受其他市场人员或顾客到其市场团队开展业务或购买产品;严禁营销人员主动或经推荐、游说到其他团队开展业务;

(十)不得利用公司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营业守则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6 辅销资料及产品使用

(一)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营销人员本人承担,因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二)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尤其不得利用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4.7 知识产权保护

(一)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将与公司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 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2、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 装装潢的产品;

3、将公司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4、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名义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音乐、录像等资料。

(二) 禁止营销人员侵犯公司的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未经公司书面许可,营销人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公司的专利权表述为本人所有;

2、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公司版权的内容;

3、擅自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司现有的文宣资料;

4、在当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称、商标等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

5、未经公司许可和授权,直接或间接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及产品有关的印刷品和视听资料;

6、因违规使用非法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营销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保留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一)营销人员应当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政策、管理细则,以及公司所作变更及补充的规定;

(二)营销人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公司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规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三)若营销人员涉嫌严重违反本条例,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营销人员本人在接到公司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复查,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1、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公司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決定,或由公司有关负责人重新展开调查;

3、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4、因对复查结果不满,无理要求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终止与营销人员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药林工作室营业守则

一、工作室开设条件

1.县级以上级别经销商可向公司申请工作室;

2. 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化妆品;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工作室申请人未处于营业守则立案及处分期内;

4.具备为营销人员提供退换货服务;

5.每两家工作室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1000米(以实际步行距离为准)。

二、工作室营业守则条款

1、 百年纳工作室负责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百年纳工作室营业守则》制度规定;

2、严禁未经公司报备审批私自开设百年纳工作室;

3、严禁多人使用同一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申报工作室;

4、 严禁未经公司报备私自更改工作室地址,工作室地址必须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

5、 严禁在工作室内以低于明码标价打折销售百年纳产品;

6、 严禁在工作室内销售竞争企业、有悖于商德法规之产品和服务的推广;

7、 严禁夸大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8、 严禁未经报备在工作室内举行五十人以上的会议;

9、 严禁在工作室内进行与非法传销有关的活动;

10、严禁利用工作室资源进行市场干扰,实施不正当竞争、恶意抢夺客源;

11、严禁利用工作室购货资格向低价中间商供货;

12、严禁工作室未经公司允许随意使用公司logo。

三、工作室行为准则

1. 工作室及负责人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工作室内不得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言论。

3. 工作室不得有任何干扰社会、其他机构、公司等正常运做或经营的行为。

4. 工作室应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的真实、合法性,不得有欺瞒公司的事件与行为。

5. 工作室申请人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式、方法,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而取得公司工作室资格的,公司保留一旦发现将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力。

6. 工作室在经营中应当表明与公司的关系,不得刻意隐瞒自己的工作室经销资格,不得有表示自己为公司外派或常设机构或为公司所投资建设等误导消费者的言行。

7. 工作室不得违法侵犯东方药林和百年纳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7.1) 工作室在经营中,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无权以东方药林及百年纳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若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工作室及其负责人自行承担,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罚并保留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7.2) 工作室及其申请者不得以“东方药林”、“百年纳”或其它东方药林及百年纳的注册商标、名称作为任何其它机构的名称,或授权予他人使用这些名称。

7.3) 工作室不得生产或通过公司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并销售任何标有东方药林、百年纳或其他公司产品的名称、图案或商标的物品。

7.4) 工作室除在经公司核准同意使用规定的标识的地点以外,不得在其它任何场合使用东方药林、百年纳名称或商标。

7.5) 工作室不得私自改动东方药林、百年纳商标、标识自行使用,不得诱导或授权、授意他人从事此类活动。

7.6) 工作室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将各类使用工具上印制公司名称或标志以供经营使用或出售牟取利益。

8. 工作室应按与公司约定的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8.1) 工作室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业务部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经营。

8.2) 工作室获得公司业务部同意后进行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在规定的30日内将工商、税务等部门变更后的证照复印件快递到业务部备案,未按法规、按时进行证照变更并申报、备案的,公司将视同申请人放弃变更申请。

9.工作室资格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

10.工作室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0.1) 工作室应当为所有百年纳营销人员、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10.2) 工作室应当妥善保管好公司内部材料,不得将公司内部材料随意放置;

10.3) 工作室应当妥善保管好会员货物及时通知会员领取防止工作室内堆积过多产品;

10.4) 工作室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最新文本介绍及解释,向顾客推广、介绍产品、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不但要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受到公司的处罚;

10.5) 工作室应当尊重顾客的选择,不得强行买卖;销售中不得有攻击、蔑视、贬低、诋毁其他公司、品牌、产品的言行;要礼貌待人,对顾客的投诉要迅速处理。

10.6) 工作室应按公司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明码实价销售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产品销售价格。

10.7) 到货时有义务检查所订购产品,如属运输原因造成产品不可使用请勿签收并尽快与公司客服取得联系,如因工作室工作人员未检查而产生的损失由工作室自行承担。

10.8) 除产品质量问题外不予换货。

11.工作室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销售规定销售产品:

11.1) 工作室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通过零售店、邮购、电视购物或国际互联网等其它形式或场所展示或推销公司的产品。

11.2) 工作室不得采用未经公司认可的其它优惠形式、销售形式销售公司产品。

11.3) 工作室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公司产品及其包装、标识。

12.工作室负责人及其所属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推广非百年纳授权的产品或服务,游说、诱导、强制、利用他人购买或销售非百年纳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3.工作室不得有如下不正当行为:

13.1) 工作室不得有任何干扰、轻视、贬低、攻击、污蔑、诋毁其他工作室的言行;

13.2) 工作室不得在工作室内悬挂、张贴有违法内容或污蔑诋毁他人(公司、企业、产品)或其它不适宜公开悬挂及张贴的文字及图片;

13.3) 工作室不得有诬告其他工作室的行为;不得抢夺其它工作室的顾客资源。

14.工作室不得有如下不正当行为:

14.1) 工作室应当保证公司提供的有关工作室经营、运作的文件、规章、制度、手册等资料的完整性及保密性,不得将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透露给第三人;

14.2) 工作室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认可的业务、政策、营运等信息、资料或对公司公布、下达的各类政策、信息、资料、文件、文书等作失实的传达或宣导。

14.3) 工作室不得未经公司授权就复制、翻印、出售公司发放的文件、文书、书籍、产品介绍、光盘等文字、音像资料。

14.4) 工作室不得使用非公司提供或指定的文字、音像资料进行展示、介绍等业务活动。工作室及其负责人将对因使用非法的文字、音像资料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此种行为与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

14.5) 工作室不得与任何出版社达成任何协议,出版与公司有关的印刷品及音像资料。

14.6) 在未获得公司授权以前,工作室不得在公共场所、各种媒介、商业活动、各种机会等场合,有任何介绍、评论公司及其产品的行为及言论。

14.7) 在任何场合、任何地点,工作室都不得有对公司、公司的产品、公司的员工有不利、不实、不负责任或带有攻击性的言论。

15.未经报备不得在工作室内召开会议/聚会。

四、处罚依据材料

1、书证(投诉材料等各类书面证据材料);

2、物证(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

4、证人证言(口头或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

5、当事人的陈述(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承认);

6、综合调查结果及案件定论(综合所有证据确定违规事实是否存在)。

五、处罚机制

1、违规开工作室(私自开工作室/私自更改地址/地址违规):

a、立案三个工作日内冻结其户籍及奖金收入;

b、冻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

c、一个月尚未完成撤销及整改事项者,公司将取消其工作室资格并冻结其工作室所有人奖金收入。

d、未经公司审批开设的工作室,违规开设期间产生所有外事事件等一切与工作室相关的事件由工作室开设者全权负责,与公司无关。

2、低价销售百年纳工作室产品:

a、营业守则跟进调查期间,视情况冻结被诉方户籍及奖金收入;

b、若查明低价属实,将取消工作室经销资格并开除百年纳户籍,追扣违规者奖金;

c、同时扣留违规者工作室所有人奖金以示惩罚。

3、引发外事危机:

a、除冻结户籍及奖金收入外,相应的罚款须由违规者个人承担;

b、情节严重者开除其百年纳户籍并冻结其工作室所有人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