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东方药林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消费权益
东方药林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东方药林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1、消费者自购买公司产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提出退货申请;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日内,按照公司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货手续。
2、消费者自购买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提出换货申请;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日内,按照公司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手续,换货产品须为原产品同一款型产品。
3、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往返运费由公司承担,非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运费由退货人承担。
4、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消费者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换货手续。
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以下内容的介绍:
1、详细向消费者解释《东方药林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2、严格按公司的退、换货管理制度执行。
1、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推销产品的营销人员受理退、换货时,应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向消费者耐心解释;
2、受理人员清点退、换货产品,在办理完退、换货手续后,及时办理产品入库;
3、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1、退、换货申请人并非该订单购货人。
2、消费者不能出具发票或售货凭证,以及发票或售货凭证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3、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被污染、无法再次销售的。
4、所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符的。
5、发票或售货凭证上所示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6、非公司授权渠道购买的产品(如电商平台)